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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06年考研复试及录取办法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网络整理 2006-3-15 9:46:34
  • 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下载]

    研院发[2006] 4号

    各学院(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今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经2006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复试及录取工作原则

        坚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对人才的市场需求情况,尊重考生的意愿,同时还应兼顾国家需求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需要;既满足面上需要又保证基础类和航天类学科生源,同时考虑各学科导师队伍情况。

        在复试工作中要积极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要做到全面考察,有所侧重,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复试过程要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要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规模

        在我校2006年硕士生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规模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和录取工作原则确定各院(系)及深圳研究生院和威海校区的录取规模,见附件一。各院(系)应严格按照该规模进行录取,但可根据具体情况调节院(系)内各学科的招生数量。

    三、复试工作

        由各院(系)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本院(系)的复试工作。各院(系)应组成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院(系)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全面负责复试工作。
    深圳研究生院及威海校区的复试和录取工作独立进行。生源不足的学科可按校内调剂方式从校本部相关学科的合格生源中调剂录取。

        1、学校复试资格基本线

    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资格基本线

    学科

    四科
    总分

    前三科
    总分①

    政治

    外语

    业务
    课一

    业务
    课二

    哲学[01]

    320

    210

    47

    47

    90

    90

    经济学[02]
    管理学[12](不含MBA)

    340

    230

    56

    56

    95

    95

    法学[03],文学[05]

    340

    230

    53

    53

    95

    95

    艺术学[0504]

    320

    210

    47

    47

    90

    90

    理学
    [07]

    物理[0701]、数学[0702]

    310

    200

    45

    45

    80

    80

    其它

    320

    210

    47

    47

    90

    90

    工学
    [08]

    一般学科(不含照顾专业和建筑类专业)

    320

    210

    47

    47

    90

    90

    建筑类专业[0813]

    310

    200

    47

    47

    80

    80

    照顾专业(力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310

    200

    42

    42

    85

    85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及C类考生②

    310

    200

    42

    42

    85

    85

        注:(1)前三科指政治、外语和业务课一。(2)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及C类考生的界定以教育部有关文件为准,见附件二。(3)对全国56所设有研究生院学校的优秀毕业生(本科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者),可相对于所在学科的复试基本线,四科总分和前三科总分下调10分,小分下调5分。此类考生在参加复试时需提交本科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的相关证明,否则执行面上基本线。全国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名单见附件三。(4)属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类别考生的复试资格基本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


        2、复试工作准备

        (1)各院(系)复试线的确定

        各院(系)可在满足学校复试基本线的基础上,根据本院(系)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系)各学科的复试线,并在复试文件中公布。对满足复试线的考生,在同类学科范围内按四门统考科目的成绩之和进行排队,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对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应为本学科招生规模(不含国家推免及校内推荐生)的120% - 130%。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所有合格考生都应参加复试。

        各院(系)需在3月10日前将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名单报送到研招办,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同时报送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的百分比,由研究生院统一在网上公布。

        (2)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复试前必须进行考生复试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复试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原则上由院(系)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审查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简表或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生为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资格审查表(附件四)须由审查人和院(系)审查负责人签字。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3、复试办法 

        复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外国语听力水平考核在面试中进行。复试的总成绩为200分,其中笔试150分,面试50分。笔试和面试分别设定合格线。

        (1)笔试:笔试主要是专业综合测试,重点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内容应涵盖所在学科对应的本科主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具体科目及范围见各院(系)的 “复试指导”。笔试时间为3个小时,时间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

        (2)面试:面试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外语水平为主。主要内容包括:1)综合分析与语言表达能力;2)从事科研工作的基础与能力;3)外语听力及口语;4)大学学习情况及学习成绩;5)专业课以外其他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6)特长与兴趣。考生应自行提供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各学科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同一学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标准要统一,每一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3)有关说明

        复试工作各环节的纪律要求与国家统一考试相同。复试笔试的试卷评分及核分过程必须按国家统一考试的要求进行,如要求密封评卷等。

        初试成绩和复试中笔试成绩优秀的部分考生可免予面试。免予面试的成绩线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免予面试考生的百分比最高不能超过80%。这部分考生的面试成绩按满分计。

        考生对复试成绩提出异议,相关院系应给予核分,并解答相关问题。对确属复试环节存在问题的情况,院(系)复试领导小组应组织第二次复试。第二次复试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教师、院(系)复试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并给予复试成绩。

        (4)国家推免生和校内推荐生的复试

        国家推免生的复试工作已在确定申请人推免资格时完成。校内推荐生(推荐条件见研院发[2005]2号文件)在录取时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复试,原则上采用面试。面试要求参照第2条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工作由各院(系)组织进行。各学科国家推免生和参加单独复试的校内推荐生合计不得超过学科录取规模数的40%,超过部分的校内推荐生与其它上线考生进行同样的复试。

        4、录取

        (1)考生的最后成绩为四门统考科目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按最后成绩排序由高向低顺序录取。复试合格的40%范围内的校内推荐生即被我校录取。复试中笔试或面试成绩未达到合格线的考生将不具备录取资格。各院(系)应及时公布考生成绩排序及录取分数线。

        (2)各院(系)及深圳研究生院和威海校区应按要求填报拟录取名单表。

        (3)对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应尽快通知其本人。复试结束后应将未录取的考生名单尽快返还研招办,以便调剂录取。

    四、校内调剂录取

        (1)对本学科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可以在校内外相近学科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录取。校内合格生源指拟调剂的考生应符合原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复试基本线。调剂必须首先在已参加报考学科复试的考生中进行。

        (2)除理科考生可调剂到工科外,调剂录取不能跨学科门类进行。

        (3)对调剂录取的考生,应由考生本人填报调剂申请表(见附件五),送交接收调剂考生的学科,由学科统一报送研招办。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将校内调剂考生的电子文档转交接收学科。各院(系)不能直接调转考生材料。

        (4)校内调剂考生都应参加录取学科组织的第二次复试。第二次复试方法由接收学科所在院(系)确定,可按照第一次复试的要求,也可以面试为主,但必须在复试方案中说明。对来自同一学科的调剂考生,在录取时应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取学科应公布调剂考生的原报考学科、成绩排序及拟录取分数线。

        (5)为不影响正常录取秩序,调剂录取应严格按照录取工作时间安排,从3月31日开始,不得提前。接收调剂考生的学科应在4月4日下班前,将已接收的调剂考生名单及第二次复试成绩报送研招办。

    五、校外调剂录取

        在教育部公布全国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后,对初试成绩符合国家要求而我校未能录取的考生,可按要求办理调剂手续。我校前期未录满学科也将在这时从外校调剂录取,有关要求及安排另在研招办招生网站上公布。

    六、关于培养费

        对今年录取的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仍按学校2003年的有关文件收取培养费,即自筹经费硕士生6000元/人·年,委托培养硕士生10000元/人·年。自筹经费硕士生应与学校签订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培养合同书(见附件六),由学生本人、录取院(系)、研究生院各执一份。对委托培养硕士生,其所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书,由研究生所在单位、录取院(系)、研究生院各执一份。对部分基础类学科的自筹经费硕士生,仍按学校政策收取50%的培养费,学科名单见附件七。

    七、复试及录取工作纪律

        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校纪审监法办公室将对录取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八、复试及录取工作时间安排

        1、各院(系)报送复试工作方案

        各院(系)应于3月10日下班前将本院(系)复试工作方案报送研究生院。复试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

        (1)     学院(系)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组长名单; 
        (2)     考生复试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3)     学院(系)各学科招生计划;
        (4)     学院(系)复试分数线及复试考生百分比;
        (5)     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6)     复试考生的报到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     资格审查及面试时间、地点;
        (8)     免予面试考生的百分比及确定办法;
        (9)     需调剂录取学科的第二次复试方式;
        (10)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各阶段工作时间表

    录取工作时间安排

    时间

     

    备注

    3月7日

    确定最终复试基本线,下发符合复试基本线考生的相关材料、录取工作意见及相关文件

    研招办

    3月8~10日

    各学科报送复试工作方案

    各院(系)

    3月11日

    网上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办法、复试时间及地点

    研招办

    3月11~17日

    资格审查、试卷印刷

    各院(系)及招办

    3月18日上午

    全校统一笔试

    各院(系)及招办

    3月18~30日

    1. 笔试评卷,面试,录取,填报录取库
    2. 整理调剂录取信息(多出或缺少多少生源,调剂录取的条件等)。
    3. 30日前录取库和调剂信息上报研招办

    各院(系)

    3月31~4月4日

    校内调剂录取,核对各院上报的录取库

    各院(系)及招办

    4月5日

    上网公布录取名单

    研招办

    4月6-15日

    从校外调剂录取

    各院(系)及招办

    4月20日

    本校所有录取工作结束

     

    4月5~30日

    向校外调剂

    研招办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3月7日

     

        * 此文件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xls    附件五.doc   附件六.doc    附件七.doc     

        研院发2005[2]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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